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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商务粮食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粮食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6 来源: 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机关各相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要求,根据《晋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晋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消安委201715号),现将《晋城市商务粮食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切实履行职责。


                  晋城市商务粮食局

                     2017年825


晋城市商务粮食系统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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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商贸企业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根据《晋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全市商务粮食系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孟建柱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商贸企业内的高层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摸清系统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市局各处级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相关单位负责人、机关各相关科室科长(主任或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安全监督管理科。

  三、治理时间

  2017年8月至12月。

  四、治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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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贸企业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层建筑。

  五、治理内容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及建筑外立面设置的灯箱、广告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违规”是指违反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3、建筑外墙违规设置未经防火阻燃处理的灯箱、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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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消防设施

  1、没有按要求设置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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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层建筑内设置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其外墙门窗或消防救援窗口处违规设置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的障碍物。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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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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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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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六)日常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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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聘任具有职业资格的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未确定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或值班操作人员数量配备不足,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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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8日前)。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28日至9月10日)。成立专门摸排队伍,摸清所属辖区高层建筑底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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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1日至12月20日)。继续对高层建筑进行摸底排查,确保在9月30日前全部摸排到位。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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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要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治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或管理规定,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消除隐患。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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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开展这次综合治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要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要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基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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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认真做好资料报送。各有关单位每月17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18日报送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局安全监督管理科(电话兼传真:0356-2056801;邮箱:jcsljaqk@163.com)。